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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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79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高秀春 法定代理人 吳孝柏 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孝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1年重訴字第7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594,6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7,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