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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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係屬財產權訴訟,而被繼承人○○○○之遺產依原告陳報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新臺幣(下同)OOOOOOOOO○,而原告應繼分為20分之1,有其提出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故原告因本件分割遺產所得受之利益共為OOOOOO元(計算式:OOOOOOOOO○OO○OO○OOOOOO○,元以下四捨五入),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8,5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佘筑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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