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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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淳伍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淳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淳伍因犯詐欺等案件,經判處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後,於民國113年1月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核算並維持假釋,依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係假釋後更定其刑,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結果,仍認符合假釋要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9838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是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耿珮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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