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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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 江義通 被告 陳志遠
陳秀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876,3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3,573元,尚應補繳15,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王靜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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