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132號
原告 鄭立屏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 律師
複代理人 杜宥康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84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