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9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93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亮 丞相對人即債務人創世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魏明達 相對人即債務人 魏明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陸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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