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90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909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陸萬捌仟伍佰柒
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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