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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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98年9月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6月2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9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