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0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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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40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壹仟柒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乙○○於89年9月7日邀同債務人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二筆合計新台幣1,400,000元,立有借據二紙為憑,未依約按期繳款,屢經催討未果,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表:│├─┬───────────┬────────────┬─────────┬───────────────┤│編│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計算││號│(新臺幣)││││├─┼───────────┼────────────┼─────────┼───────────────┤│1│玖拾捌萬零伍佰叁拾貳元│自九十九年二月七日起至清│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自九十九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償日止。││止,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2│貳拾貳萬壹仟貳佰肆拾壹│自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自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元│至清償日止。││償日止,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按年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