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財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財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財管字第1號聲請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宜蘭分處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宜蘭分處為被繼承人甲○○○(女,民國6年0月0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鄉○○村○○路○段○○號,於民國91年10月14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女,民國6年0月0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鄉○○村○○路○段○○號,於民國91年10月14日死亡)死亡後,溢領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至九十五年十一月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共計新臺幣(下同)十九萬三千元。然因被繼承人之配偶、長子及兄姊均已死亡,且被繼承人尚遺有土地二筆,是為追回被繼承人溢領之前開金額,爰依法聲請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宜蘭縣五結鄉戶政事務所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五鄉戶字第0960000678號函附戶籍謄本在卷為證。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次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又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及第五百四十三條之規定,除申報權利期間外,於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為之公示催告準用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及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均規定甚明。末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六項亦著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繼承人甲○○○已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死亡,其配偶林
蕭桂、長子 賴永鐘 、胞兄 賴阿欽 及胞姐 陳賴阿守 均已死亡,養女王 陳梅子 則已終止收養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在卷為憑。今聲請人為處理其業務執掌之被繼承人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溢領事件而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堪認聲請人為首開法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無誤。
㈡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下: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
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可知,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主要在整理被繼承人之財產,踐行被繼承人債權、債務之確認,將債權人債權、債務作合理之分配,並於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或遺產分配後尚有剩餘時,將遺產移交繼承人或國庫。又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無人繼承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則歸屬國庫之規定,即知無人繼承之遺產若有賸餘,終歸國家所取得。查被繼承人甲○○○為民國六年出生,現知其配偶、兄姊及長子均已死亡,且其溢領金額僅十九萬三千元,卻遺有土地二筆,衡諸一般日常生活之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堪認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應為死亡絕戶,亦即並非遺債大於遺產形同破產而有造成以國家資源管理對國庫毫無利益之財產並須墊付無法歸墊之管理費用,造成公器淪為私用,損及全民利益,令國庫遭受利益之侵害之情形。依此,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宜蘭分處既為職司國有財產之管理機關,本件因可認國庫對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具有期待權,即被繼承人應尚有賸餘遺產得歸國庫,是選任相對人為遺產管理人,當有實益。況相對人就遺產管理之相關法律程序已甚熟稔,選任相對人為遺產管理人,自屬最佳方案且不致造成相對人過重之業務負擔,故本院認選任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宜蘭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應屬適宜,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末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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