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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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40號聲請人 陳梅香
黃能賢 前列二人共同相對人 許峻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就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附表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140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元長鄉│東湖││425│1449.06│1分之1│陳梅香、黃能賢債權額比例各為2││0││││││││分之1││1│││││││││├─┼───┼────┼───┼───┼────────┼──────┼───────┼───────────────┤│0│雲林縣│元長鄉│東湖││427│1451.29│1分之1│陳梅香、黃能賢債權額比例各為2││0││││││││分之1││2│││││││││├─┼───┼────┼───┼───┼────────┼──────┼───────┼───────────────┤│0│雲林縣│元長鄉│北湖││429│1130.04│3分之2│陳梅香、黃能賢債權額比例各為2││0││││││││分之1││3│││││││││├─┼───┼────┼───┼───┼────────┼──────┼───────┼───────────────┤│0│雲林縣│元長鄉│北湖││592│3300.04│3分之2│陳梅香、黃能賢債權額比例各為2││0││││││││分之1││4│││││││││└─┴───┴────┴───┴───┴────────┴──────┴───────┴───────────────┘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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