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9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丙○○因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丙○○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甲○○逃匿,爰聲請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另經該署檢察官囑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拘提並執行,亦經該署傳拘無著,致無法代執行,又具保人丙○○經通知復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通知書2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12月25日乙○慎木97執18281字第141753號函文影本乙紙、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2月
5日雲檢家金98執助35字第2784號函文暨檢附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乙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及保證金收據影本乙紙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乙份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應無疑義。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意旨並無不符,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刑保字第97002911號)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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