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小字第6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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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小字第6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2年度竹小字第678號原告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訴訟代理人 劉仲希
黃柏瑜 被告 曾君御瑪利佑思庫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陸佰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5月16日向訴外人全嘉車業有限公司(下稱全嘉公司)購買光陽機車,雙方簽訂分期付款申請書(下稱系爭申請書),內容為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77,976元,無分期利息,自99年6月21日起至101年5月21日止,以每月為1期,共24期,按月給付3,249元,並先由原告向訴外人全嘉公司支付。系爭申請書約定被告遲延付款,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自應繳日起至結清之日止,應按週年利率20%計收遲延利息。詎被告於第20期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原告依系爭申請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245元,及自101年1月22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被告因購買機車與全嘉公司締結系爭申請書,總價
為77,976元,及系爭申請書內容約定分24期繳納,每期應繳納3,249元,無分期利息,而被告於第20期未依約繳款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申請書、機器腳踏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及被告繳款紀錄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21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視同自認,則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系爭申請書上所載頭款7,000元,是
指已付頭款7,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52頁),又觀系爭申請書第7條規定略為:「…買方及其連帶保證人於簽約時已詳細閱讀本契約,並與賣方同意於契約生效後,將賣方請求買方支付分期價款之權利及依本契約規定所得享受之一切權利及利益,讓與原告及原告指定之其他受讓人…」,顯見原告對被告債權來源是基於全嘉公司債權讓與,是上開機車總價77,976元自該扣除原告已先繳納7,000元,另原告已繳納19期分期金額共61,731元,是被告尚積欠原告本金9,245元(計算式:77,976元-7,000元-19期×3,249元=9,245元)。
㈢觀系爭申請書第4條(1)規定:「買方及其連帶保證人應按前
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金額,分期支付同項所列之分期付款價款,買方及其連帶保證人未按期支付付款之任一期款項,致逾期繳款時,買方除得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及民法第250條規定或本契約之規定行使權力外,並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遲延費用及每期違約金新台幣200元整。如買方遲付分期款之總額達分期付款總價五分之一時,買方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分期債務視為到期,買方及其連帶保證人應一次清償該筆貸款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等總債權」,惟被告上開尚未支付被告款項並未達分期付款總價5分之1,是原告主張被告全部分期債務視為到期自無理由。又被告確實自101年1月21日起而未償還第20期、第21期及第22期分期款項,是原告請求被告依約給付原告9,2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申請書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就被告敗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蕭宛琴
附表編號期數應付金額(新臺幣)利息期間(民國)週年利率120期3,249元自101年1月22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20%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221期3,249元自101年2月22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20%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322期2,747元自101年3月22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20%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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