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九妹
朱素蘭 被上訴人即原告 朱裕文
朱裕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院第一審判決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0,2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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