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8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4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詠竣選任辯護人黃柏榮律師
楊逸政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57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3647號、第4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詠竣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陳昱維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丞淩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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