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力凱.加度選任辯護人黃俊諺律師
蔡佳渝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329號、112年度偵字第4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力凱.加度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陳偉達法官施伊玶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