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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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重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上訴人乙○○
26號己○○卯○○子○○癸○○辛○○甲○○辰○○庚○○丑○○戊○○壬○○丁○○
巷6號寅○○丙○○前列1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 律師被上訴人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巳○○同上被上訴人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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