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47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0萬元,應繳裁判費為4萬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陳宛榆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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