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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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1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9月25日下午2時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開庭進行審理程序,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國煜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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