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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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王碩禧律師
林石猛律師 蔡豐徽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清茂 律師
陳正達 律師 柳聰賢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淑芬 律師
陶德斌 律師 王進勝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乙○○及甲○○均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丁○○、乙○○及甲○○及選任辯護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被告丁○○、乙○○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罪嫌重大,且本案走私之大麻數量龐大,現尚有60公斤流向不明,嚴重影響社會治安,而被告等人多將實情推諉予未到案綽號 威廉者 或他人,避就及卸責之情甚為灼然。此外共同被告丙○○於本院所述竟與偵查中之陳述不符,反與被告乙○○、甲○○所辯相同,足認有串證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4月9日裁定羈押,並於羈押期間禁止接見通信;嗣於98年7月9日裁定延長羈押一次。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被告前揭羈押原因,除勾串共犯之虞外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9月9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至於被告及被告乙○○之選任辯護人陳正達律師雖均具狀或當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惟渠 等尚有延長羈押之必要,已如前述。且觀 諸渠 等均係經拘提到案,實難認無逃亡之虞。再依卷證資料顯示,本案尚有60公斤大麻在他人實力支配範圍下,僅被告丁○○等人可透過運送者取得,若予具保停止羈押,亦難認上開鉅量之毒品無流入市面毒害社會之疑慮,故該聲請,經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代昌
法官溫文昌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王碧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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