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75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傷害及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公共危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楊文廣法官林柏泓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書記官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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