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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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11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陳兪伸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1年度執更字第245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兪伸(下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5、6、8、11至14所示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並無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之規定,係為保障受刑罰或保安處分執行之人之利益而設之救濟程序。受刑人(含受處分人)或其他有異議權人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之時機,應以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刑罰或保安處分正在執行中為前提,如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刑罰或保安處分已經執行完畢,即無復以聲明異議程序予以救濟之實益可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10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1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2項)」。然依刑法第2條第1項係關於行為後法律變更者,就行為時及裁判時之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規定,僅於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法院為裁判時,始有適用;倘法院「裁判確定後」,縱法律變更,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除立法者另以法律規定而有例外情形,如刑法第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6條之1等情形,應從其規定外,仍應按原確定裁判主文及所適用之法律執行,並不生所謂新舊法比較適用,或是否依新法規定執行之問題。況依法律規範之目的以觀,刑法第50條之規定,乃在受刑人有數罪併罰之情形,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以確認受刑人(併合處罰)刑罰之範圍,是故倘法院對受刑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業已確定,甚且已執行完畢之情形,刑罰之目的既已完成,自無再主張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請求重定應執行刑或請求易科罰金之罪易科罰金之餘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81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後,就上開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於101年6月18日以101年度聲字第19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於101年7月2日確定,嗣移送入監執行,於107年5月30日執行完畢等情,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上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前開說明,本案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即無再以聲明異議程序就該案之執行指揮加以救濟之實益可言,受刑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
㈡如附表編號2、3、5、6、8、11至14所示各罪,雖均屬得易科
罰金之罪,然上開各罪係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生效前之101年6月18日,即與如附表編號1、4、7、9、10、15所示各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刑,並於101年7月2日確定,已如前述,則該刑罰之法律效果於斯時即告確定,揆諸上開說明,本案並無再主張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之餘地。受刑人指摘檢察官就上開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刑之請求為不當,並非可採。又檢察官據以執行之確定裁判,既係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50條生效前確定,已依裁判時所應適用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就受刑人所犯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定應執行刑,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指揮執行時,仍應按上開確定裁判主文所諭知應執行刑執行,並不生所謂新舊法比較適用,或是否依新法規定執行問題,附此敘明。
㈢綜上所述,受刑人執以前詞聲明異議,指摘執行檢察官執行
指揮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附表:(時間:民國)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14日100年8月16日100年8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3107號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3107號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329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760號100年度訴字第2760號100年度中簡字第2803號判決日期100年10月28日100年10月28日100年12月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760號100年度訴字第2760號100年度中簡字第2803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1月21日100年11月21日101年1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4178號、101年度執更字第644號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4178號、101年度執更字第644號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07號、101年度執更字第644號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21日100年8月21日100年9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3584、3750號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3584、3750號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3584、375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314號100年度訴字第3314號100年度訴字第3314號判決日期101年3月29日101年3月29日101年3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314號100年度訴字第3314號100年度訴字第3314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3月29日101年3月29日101年3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813號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813號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813號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29日100年5月31日100年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號臺中地檢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號臺中地檢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31號101年度訴字第631號101年度訴字第242號判決日期101年3月28日101年3月28日101年3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31號101年度訴字第631號101年度訴字第242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4月16日101年4月16日101年3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830號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4830號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221號編號1011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20日100年1月19日100年6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號臺中地檢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號臺中地檢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42號101年度訴字第242號101年度訴字第242號判決日期101年3月22日101年3月22日101年3月2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42號101年度訴字第242號101年度訴字第242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3月22日101年3月22日101年3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221號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221號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221號編號131415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17日100年6月21日100年6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14號臺中地檢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14號臺中地檢10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1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29號101年度訴字第529號101年度訴字第529號判決日期101年3月26日101年3月26日101年3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29號101年度訴字第529號101年度訴字第529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4月23日101年4月23日101年4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309號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309號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3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