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97年7月10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於98年9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核本件卷證與聲請意旨相符,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
9月25日法矯字第098003876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98年11月23日(法務部上開函附件「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雖記載為98年11月29日,然應以臺灣高等法院之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為準),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佐,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