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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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4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四二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肆佰陸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所列之計算書中已退還之送達郵費新台幣六十三元,非屬本件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確定如附表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蔡美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高惠美~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玖仟壹佰捌拾玖元││├─────────────┼─────────────┼──────────┤│原審郵票費用│壹佰柒拾伍元│退還壹佰陸拾伍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壹佰零貳元││├─────────────┼─────────────┼──────────┤│共計│玖仟肆佰陸拾陸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