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七月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家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