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43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37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訴訟代理人  盧盈秀
被   告 日億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鴻城
被   告  陳榮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溢繳訴訟費用,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53,1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66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3,320元(計算
式:1,660元+1,660元=3,32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
項收據2紙在卷為憑。是原告顯溢繳訴訟費用1,660元(計
算式:3,320元-1,660元=1,660元),依前開說明,自
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予以退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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