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侵占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侵占等罪,經本院暨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王伯文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