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附民上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附民上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上訴人即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人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陳述略稱:被告以投資台電公司澎湖廢電廠設備買賣為由,於民國93年6月18日向原告詐取新台幣(下同)350萬元,除返還部分款項外,所餘295萬元迄未償還,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將原判決廢棄,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台幣295萬元,及自9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法定遲延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聲請為假執行宣告。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訴訟有關詐欺取財部分,本院維持原審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95年度上易字第924號)。原判決依照首開規定,駁回上訴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論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書記官陳武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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