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商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商訴字第12號原告英商劍橋大學(正式名稱:劍橋大學校長、教授、
學者及學生)(THEUNIVERSITYOFCAMBRIDGE)代表人 克莉絲汀納托 (ChristineNuttall)訴訟代理人 張伯時 律師被告中華人力資源發展評量協會代表人 黃時遵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 律師
王文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