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6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0月17日及同年11月23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0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54號),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之偽造準私文書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