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三四號
聲請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
戊○○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五五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十期債票,票面金額新台幣壹拾萬元貳張(票號:86F00440B~86F00441B,附息票八至十五期),合計新台幣貳拾萬元,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十期債票。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前遵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八七五號裁定,提供如主文所示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債票,茲因該債票即將到期,聲請人急須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本院調取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五五五號提存卷宗審閱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炳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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