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53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二、選定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甲○○之監護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選定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乙○○之監護人」。
二、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爰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之記載,應更正為「爰聲請對乙○○為監護宣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