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134號
聲請人丙○○
代理人 丁士哲 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乙○○
關係人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與理由欄關於「康○愷」之記載,應更正為「甲○○」;當事人欄關於「丁○○、住○○市○○區○○街000號」應更正為「丁○○、住○○市○○區○○街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