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事聲字第2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事聲字第2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事聲字第2181號抗告人 張文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戎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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