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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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琮凱
楊皇慶共同選任辯護人林家弘律師
陳建偉 律師 李漢鑫 律師被告 應德昌 選任辯護人 劉煌基 律師
詹宗諺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1070、31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琮凱、楊皇慶、應德昌均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琮凱、楊皇慶、應德昌3人因殺人(經本院於判決中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死)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3人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經本院前以被告3人均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均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殺人罪,並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均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下同)102年3月22日將被告3人收押,並於102年6月22日、8月22日、10月22日3次延長羈押在案(按本院已於
102年7月31日解除被告3人之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查本院以被告3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3人所犯傷害致死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經本院判處被告林琮凱、楊皇慶有期徒刑各13、12年,判處被告應德昌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7萬元在案,量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79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若未予羈押,其逃亡之誘因將隨之增加,而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等有逃亡之虞。又審酌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並確保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得以依法從事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認定及擔保執行之必要性,是本院認被告3人現雖已經本院判決在案,惟均仍有原羈押之原因,且本案羈押被告等亦符合國家對被告進行審判或執行之必要性,亦未違反比例原則,爰認被告3人應均自102年12月22日起均延長羈押2月。辯護人以被告3人均無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而認應均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均無理由,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