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9號上訴人 王茂生 以上上訴人與 林石雪子 因102年訴字第109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90,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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