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44號上訴人 劉建宏 住新北市○○區○○街○○巷
劉建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因101年度訴字第154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44,640元(691,740+461,160+691,740=1,844,64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蔡雲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