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產品下架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145號原告 劉家梅 住高雄市○○區○○○路被告十全特好食品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特好食品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產品下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純度醋精」下架,並賠償中華民國國民每人新台幣1億元,然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1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