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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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158號

債 權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沈芷嫻   

           住○○市○○區○○○路○段0000號4

            樓               

債 務 人  陳淑芬   住○○市○○區○○街○○號

  施昆文   住彰化縣○○鄉○○路○段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強制執行,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分別係在臺中市及彰化縣,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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