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22號原告 徐榮芳 被告 吳克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8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致欽法官李蕙伶法官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