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聲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4號抗告人 鄭冠銘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免責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9日所為
10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4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然尚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民事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