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179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孝寬
陳光明王鵬翔劉瑋傑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3174號、第16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孝寬、陳光明、王鵬翔、劉瑋傑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陳孝寬、陳光明、王鵬翔、劉瑋傑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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