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1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191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郁麟選任辯護人邱超偉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5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卷附其他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蔡書瑜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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