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689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即金史金盞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即金史金盞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 金基輝 即 金冠利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①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4月1日起至民國115年4月1日止②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6年11月20日起至民國126年11月2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金基輝即金冠利於民國91年10月9日向聲請人借用2,800,000元,借款期限18年,依約分期攤還本息。詎第三人金基輝即金冠利自96年7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342,32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自由年貸貸款約定書影本1件、房屋借款增補合約影本、交易明細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拍字第168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8046│建│75.00│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68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001│11│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2層樓房│39│53│11│10│平│加強│3.│平│全部│││80│國光一街70巷│康市大灣│加強磚造│.6│.3│.9│4.│方│磚造│50│方│││││35號│段8046地││0│3│4│87│公│││公││││││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