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654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7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3月6日起至民國135年3月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民國95年3月9日向聲請人借用①4,150,000元②65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115年3月9日②102年3月9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相對人僅繳納至民國①96年7月9日②96年7月29日止之利息,尚欠本金共4,698,56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個人不動產借款契約書影本1件、宅配金專案合約書影本1件、交易明細、催告函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拍字第165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186-7│建│86.18│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65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平│電│花│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梯││積│││││││材料及│││││││建築│││樓││││││號│││││││││單││││梯││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台│間│台│位││├──┼─┼──────┼────┼────┼─┼─┼─┼─┼─┼─┼──┼─┼─┼─┼─┼─┼──┤│001│47│臺南縣歸仁鄉│臺南縣歸│4層樓房│51│51│51│51│20│平│鋼筋│22│7.│13│1.│平│全部│││6│南興村南興街│仁鄉大同│鋼筋混凝│.8│.8│.8│.8│7.│方│混凝│.2│53│.5│06│方│││││270號│段186-7│土造│6│6│6│6│44│公│土造│4││2││公││││││地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