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99號原告 陳本源 被告 陳冠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就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二項第一行及第四項㈠第一行「新北市○○區○○街○○號5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街○○號5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書記官王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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