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4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勝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吳天明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勝男自民國壹佰年玖月柒日起執行羈押。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勝男係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且依卷內事證,足認犯罪嫌疑重大,又所犯之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另經合法傳喚、通知,未於100年7月13日到庭,復未於100年8月16日至亞東醫院進行精神鑑定,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
3款規定予以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黃司熒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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