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四一號聲請人 孫宗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晶鼎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金鼎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三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魏大喨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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