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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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4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全選任辯護人許淵秋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__,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理由聲請意旨略稱:
本院經核__,認與__法第__條第__項之規定相符,應__,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津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