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四六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李銘恭 訴訟代理人 許懷儷 律師
鄭渼蓁 律師 蘇宏杰 律師 駱建廷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逸邨大飯店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魏大喨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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